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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师当拥有惩戒权用好惩戒权

2018-11-30 16:04:36 责任编辑:阙小琴 来源: 龙岩文明网

  11月22日,常州市局前街小学专门召开了一场听证会,参会人有教师、学生、家长,也有心理学专家和律师。他们在长条形的会议桌旁围了两圈,郑重其事地讨论:该如何把对学生的惩戒权还给老师。学校用这种方式公开讨论惩戒制度,在全国还是第一次。(11月28日 《中国青年报》)

  关于教育惩戒权,其实并非新话题,人们一直在讨论。而事实上,对于惩戒权,教师不敢用,怕担责;家长不让用,怕孩子吃亏;社会期望老师既教书又育人,承担更多教育责任。常州市局前街小学专门召开惩戒权听证会,无疑是有意义的。确实,是时候大家坐下来,一起讨论讨论惩戒权的问题了,而惩戒权也该回归到老师的手中了。

  一味的赏识、激励教育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。对于调皮捣蛋的熊孩子,我们虽然不能像过去那样信奉“棍棒底下出孝子”“不打不成器”的落后理念,动辄对孩子施暴,进行体罚。但是,适当的惩戒仍然是需要的,也必不可少的。因为,必要的批评、鞭挞、惩戒教育,可以让孩子保持清醒、警醒,可以让孩子全面辩证地认识自己,让其认识到自身的缺点和不足,承担自己应尽的责任,更好更快更健康地成长。

  为了孩子,必须把惩戒权还给老师。可以说惩戒权是教师教育学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,教师拥有惩戒权,才能真正全面地承担起教育的责任,完成教书育人的使命。而如果教师主动放弃惩戒权,不敢使用惩戒权,或者失去了惩戒权,无法对学生施以必要的惩戒,也就意味着教师放弃了、失去了对孩子进行全面教育的责任。当然,把惩戒权还给老师,说来容易做来难,如果不解决对教师权利的保护机制,惩戒权就是一句空话,无法落实落地,不可能对教育对孩子产生任何影响。

  把惩戒权还给老师,需要三个方面的支持力量:首先,国家要立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。国家应当从法律上保障教师的教育惩戒权,明确规定教师实施惩戒的条件、范围、方式、种类、滥用后果,坚决支持教师依法正确地行使惩戒权,履行自己的教育责任。其次,家长要支持教师惩戒权。家长要增加对教师职业、教师道德的认同感,建立家校信任,消除思想顾虑,相信绝大部分教师都是关心关爱关怀孩子的,不会对孩子有任何不利或侵害行为。不必有护犊之心,过度保护自己的孩子,积极支持老师全面履行教育责任。再次,媒体要支持教师惩戒权。媒体要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要求出发,努力营造有利于教师行使惩戒权的舆论氛围,积极支持教师依法正确地行使惩戒权。

  教师行使惩戒权则要理顺好三个关系:一是惩戒与教育的关系。对待犯错的学生,教师要坚持以批评教育为主、惩戒为辅的原则,只有在各种教育措施无效、失灵、屡教不改的前提下,才能行使惩戒权。二是惩戒与侵权的关系。教师对学生进行惩戒,不应侵害学生的合法权利,而是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教育权利。三是惩戒与惩罚的关系。惩戒是教师的一种教育权利,是以教育为目的的,有利于引导孩子健康成长,不会对孩子的身心造成任何伤害或不利影响。惩罚即体罚或变相体罚,则是以侮辱学生人格尊严、伤害学生身体为目的的野蛮行为,是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的,是家长和社会坚决反对的。教师是文明社会的教育工作者,任何时候都不能对学生进行报复式、惩罚式的体罚、变相体罚。

  最后,惩戒权关系教育的未来,关系孩子的未来,关系民族国家的未来。教师失去或放弃惩戒权是一件十分可怕的事。政府、学校、家长、社会要形成共识,从法律、制度、机制、环境等方面,积极支持教师依法正确地行使惩戒权,全面履行教育责任,对学生负责,对家长负责,对国家负责,对社会负责。(刘运喜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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